中新網北京4月24日電 (記者 蔣濤 郭金超)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4日經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環境保護法。修訂後的環保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修訂後的環保法在明確政府責任、加大對違法排污的懲罰力度、加大信息公開等方面有重要突破,被視為中國用重典向污染開戰的力舉。
  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後表決,而此次環保法則經過四次審議,持續近三年時間,歷經兩次公開征求意見,數易其稿,方獲通過。同時修法過程中,修法方式由“修正”改為“修訂”,據法律人士分析,這意味著該法“不是小修小補,而是大修大改”。
  這種“大修大改”在明確政府責任、加大對違法排污的懲罰力度等方面著力明顯。
  修訂後的環保法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同時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修訂後的環保法還規定:一是在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聯合防治中實行統一標準。二是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佈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對於社會長期詬病的“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問題,修訂後的環保法打出重拳,規定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佈違法者名單,同時明確有關按日計罰規定中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修訂後的環保法明確,此類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修訂後的環保法規定其承擔連帶責任。
  值得一提是,此前社會關註度較高的環境公益訴訟問題,在二審稿中,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主體過窄引發爭議。到2013年的三審稿中,公益訴訟的主體從“中華環保聯合會”擴展到“全國性社會組織”。
  最終通過的環保法修訂案,明確將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擴大到“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分析指,這體現出立法者吸納民意,不斷完善立法的過程。
  修訂後的環保法在強調政府與企業責任的同時,還進一步明確公民的義務。將每年6月5日定為環境日,規定公民應當採用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明確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完)  (原標題:環保法25年來首次大修 中國重典向環境污染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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